涉外合同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分析

2018年09月27日 11:59来源于:科学与财富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pdf

一、涉外合同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1、涉外合同的概述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关于合同的涉外性。 各国对合同的涉外性都做了规定。一般规定只要合同中的某一因素具有涉外性,合同即为涉外合同。①

2、涉外合同纠纷的解决

涉外合同由于含有涉外因素,因此在合同的很多方面需要考慮外国法律的适用。由于各国合同法存在着重大差别,如关于要约的生效、合同的可撤销或无效、合同的对价等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就有根本的区别。因此,对同一国际性合同,就产生法律的冲突,需要确定其准据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的适用的相关规定及不足

我国《合同法》策126条和《民法通则》策148条都明确规定,在涉外合同中,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协商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则确定适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但关于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我国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为理解不同造成适用法律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②规定了判断最密切联系地应考虑的因素。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六条对如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做出了细化规定③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七条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做出了一些限制。④

可见,我国首先规定合同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然后依据“特征履行”理论规定若干主要合同的固定冲突规则,并确认这些规则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笔者认为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表现为: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结果的非公正性。由于法官职业水平和对法律的理解的不同,在相同法律前提下,同一个案件中往往会造成不同的审判结果。再次,法官是处在社会中的个体,在自身差异下,也会受到很多外部环境的影响,不能充分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从而造成审判结果的偏差。

2、标准不统一,加大了诉讼成本。法律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标准不明确,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适用往往达不到满意的结果,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把握是相对准确的,但由于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过程中存在的不一致,往往会因为理解的偏差造成诉讼结果的差别,由于审判结果的偏差,会使案件进入下一诉讼环节,导致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同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三、完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建议

1.完善该原则的前提是补充相关立法规定

第一,引入保护合法利益的需要。当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事实结果明显,且本国法律并不是必须适用时,根据法律的立法宗旨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直接适用与本案有密切联系国的法律。

第二,补充特殊的合同适用的法律适用规则。例如增加有关不动产及其使用的合同,适用不同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消费合同,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雇佣合同适用签订合同时受雇人惯常履行其工作地国家的法律。⑤

2.完善该原则的重要保障是合理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涉外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官的个体差异会导致案件审判结果的偏差,则应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的方法是细化确定裁量的条件和标准。其包括:(1)明确规定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法律的情况。(2)在法院裁量规则中提供具体的连结点作为裁量法律适用的标准。(3)规定法院裁量法律适用时应考虑多种因素。法院裁定法律除了考虑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外,还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尽量减少法律冲突所在成的损害等。

四、结语

当今,最密切联系原则已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较为广泛和深刻的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在国际私法领域有不同程度的适用该原则,一些国际条约也深受其影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涉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更需要最密切联系原则合理解决纠纷中的法律冲突。

因此,通过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国情,合理适用该原则,对国际私法的丰富和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并对中国涉外经济贸易和平稳健康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注:

①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②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时,应该考虑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

③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合同的准据法。

④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七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的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的合同。”

⑤ 厉力. 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索[J]:当代法学,2002:38

作者简介:

任鹏飞,男,(1988.--10)山东莱芜人,硕士,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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