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乡村地区法律信仰的缺失和培植

2018年09月21日 03:57来源于:科技经济市场

...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律信仰,在市区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尊...

张书铭

摘 要:本文以乡村地区法律信仰为研究对象,从法律信仰的概念和乡村地区法律信仰缺失入手分析。通过对乡村地区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及原因的分析,力求寻找培植乡村地区法律信仰的基本思路。并针对我国法律信仰建设的不足,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以期培植我国村民的法律信仰,推动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律信仰;乡村社会;依法治国;公平正义

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也需要有和谐的法治,而法律信仰所体现的正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一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这就更能突显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而唯权力、唯道德、唯权威,一直是乡村法律信仰难以根植的硬伤,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层面来理解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

1 乡村社会法律信仰的缺失

(1)经济角度:乡村社会的经济建设不发达

改革开放30多年,我们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展,30多年中,我国经济保持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世界第一。但是,我们的人均GDP却难以跟上时代的脚步,这个问题在农村地区表现的更为突出,特别是农产品价格和工业品价格的巨大剪刀差,可以说,中国的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估量的牺牲。然而这也使农村地区的经济活力难以调动,村民的生活一直保持着上世纪八十年代水平,没有过多的资源来提高自己生活质量,自然也就没有积极性发展法律基础设施建设。

(2)政治角度:制度不完善,公权力膨胀

较晚起步的法治建设,使我国人民尤其是乡村地区的人们,对法律难以形成内在的心理上的认同和肯定,并作为自己的行为的标准和价值追求。而法律的不完善恰恰让公权力的膨胀有了可趁之机,

制度本身不完善,权利的表达机制不健全,例如在2012年的什邡事件中,人们的权利表达机制严重阻塞,导致当地群众做出过激行为,最终导致事态扩大,事件升级。

(3)文化角度:重视礼俗,轻视法律

中国传统文化最注重道德礼治,英国学者米尔恩指出"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持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信仰和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

2 乡村社会法律信仰的培植

(1)完善立法,限制公权力

于行政机关来讲,"法不授权即禁止",只有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将其置于法之下,乡村社会才会迸发出更多的活力。早在古希腊时期, 亚里士多德就提出: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可见,良法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现实条件,是法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就现在法治建设而言,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规范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公权力侵害权利,与所要调控的对象相契合,与社会发展的脚步和出现的问题相适应,尽量保证所立之法能够与实际发生的社会问题相对应,解决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切实维护好村民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当权益,使其能够共享改革发展的收益。

(2)送法下乡,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很多情况下,农民之所以吃亏,是源于对法律的不了解,"不知法"成了制约乡村发展的硬伤,而越吃亏,人们越不相信法律,从而走进了一个"越不知法越吃亏,越吃亏越不信法"的怪圈。要想帮助人们走出这个怪圈,就必须"送法下乡",让人么能够知法,懂法,这样他们才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也有助于建立人们的法律信仰,规范社会生活,缓解乡村地区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多样的矛盾冲突。送法下乡也有利于规范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基层政府才能更加尊重乡村人民的正当利益,因为对于培育乡村地区的法律信仰,仅仅从村民的角度来进行是不够的,基层政府同样需要提高其法律意识,依法行政,才能在充当管理者的过程当中,通过与村民直接的接触,加强村民对法律的信仰。

(3)发展农村教育,打破对权威的迷信

我国人口基数大,在物质条件有限的前提下,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大力发展科教兴国战略,为我国经济的腾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广大乡村地区,要提高人口素质,增强村民的物质生产技能,加强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就必须要发展教育,提高村民对法律的认知度,转变思想观念。现在的乡村社会,目不识丁的村民已经不多,但是,能够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如互联网)来获取知识的人却仍是少数,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对法律的认识也应当与时俱进。

(4)加强执法、司法的公正性

在加强执法、司法公正性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制约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包括人大代表的监督、政府内部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一个全面的监督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减少"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保证执法者、司法者的廉洁正直,也有利于保证体制的健康高效地运转。

参考文献:

[1]范正伟,白龙.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J].公民与法治,2013(06).

[2]王文娟,秦强.法律道德关系研究的三个层面[J].山西师大学报,2005(09).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企业观点,与【名品家电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读者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名品家电网】刊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新闻纠错: lwl#youngchina.cn

关键词: 法律 文章 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