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

2018年05月27日 00:13来源于:科学与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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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慧

摘 要:业主委员会是社区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因素,它是由业主选举产生并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在物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做出准确定位,才可以为业主委员会在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本文通过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各学界学说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找出当下业主委员会发展存在的困境及相关解决对策,了解业主委员会作为非法人团体发展趋势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发展

一、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和特征

业主委员会,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运作的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权利由业主大会赋予并以物业管理为限。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业主委员会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对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比较分析

对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和不同的法律后果。从各国的立法,我们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可归纳为四种模式:德国模式,法国、新加坡模式,日本模式,美国模式,在我国大陆地区,有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属法人组织,应完全独立于各个业主,享有拟制的人格,能够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享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它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作为一个合法组织,并非各个业主的一种简单聚合,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并且长期固定存在,就应可以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纠纷、争议中应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1、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层次的内容:首先,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的一个自治组织,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次,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资格;再次,业主委员会是否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大会是个组织体的概念,就如同公司的股东会,其实质就是业主团体,业主团体的执行机构就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最终都落在业主身上。

业主委员会是不是有法人资格在立法上。从现行法律出发,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

1.、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仅具有某种行政干预的特征,而且,其成立是依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并经过当地政府部门备案,应当为合法成立。

2、 业主委员会由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业主委员会设立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部门,业主委员会的章程由业主大会制定,其运作有章可循。

3、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虽然不从事任何经营性的活动,没有营利收入。但是,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委员会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经费等,都是业主委员会存在并运营的基本经济要求。对此经费的来源,委员会的章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部分经费成为业主委员会的财产。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具备一定的财产和资金是客观实际存在,也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业主委员会完全具备“其他组织”的条,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其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法律并没有设置障碍。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0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37条关于法人应具备条件的规定进行比较,发现是否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本质区别。业主委员会不能直接领受实体上的权益和承担义务、责任,并不妨碍其成为其他组织。因此,

我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来看,可以将业主委员会定性为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除自然人、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在我国,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或非企业组织都可以被纳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它是一个与社会组织中的法人团体相对的概念。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已成为当今理论和立法的发展趋势。业主委员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存在,反映了社会现实生活的客观需求,而法律理当顺应潮流,体现出对这种社会需求的回应。因此,赋予业主委员会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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