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2018年08月27日 15:04来源于:科学与财富

...激励效应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张雪凤

摘 要:"营改增"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实现专业分工。对规模小的高新技术企业弊大于利。

关键词:营改增 高新技术企业 影响

“营改增”之前,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存在着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等不利于专业分工的弊端。2015年5月1日我国成功推行“营改增”。

一、“营改增”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1.增值税税收弹性高,有利于组织收入

增值税是对新创造的价值额征税,可以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的各部门、领域和环节征税。只要有生产、有流通、有经营活动,有增值额就有税收,税源广阔、经常和稳定。不论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区域结构如何变化,增值税收入都会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长。

2.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仅各环节增值额的部分征收,对转移到销售额中的在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投入价值不再征税。对纳税人来说,实行价外征收的销项税抵扣掉外购物质资料中己缴纳税款即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税,这意味着售价相同的商品,单位产品的税收含量始终一致,从而有效地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3.有利于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增值税只对本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征税,使得商品和劳务的总税负是在各个流转环节的税负之和,不受流转环节多少的影响。对同一种商品来说,无论是多家企业以专业化协作生产的,还是通过一家“全能化”企业以连续生产方式制造的,只要其品质、性能相同,其总体税负大致一样。一家全能型企业如果转型专业化协作生产企业,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不会遇到税负加重的障碍。可见,增值税有利于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3.税收中性,对资源配置不会产生扭曲

对生产经营者来说,无论生产什么、经营什么,只要价值增量一样,税负就一样;对消费者来说,无论消费什么,只要售价相同,税负相同。增值税不会影响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

二、“营改增”增强了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

增值税的经济调节功能较差。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采用无差别的单一税率,故而无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也难与实现对经济的调节。增值税避免重复课税的实现也赖于抵扣链条的完整和一国较高的法制化程度,否则,其优越性很难发挥。

1. “营改增”实现了抵扣链条完整,避免了重复征税

我国以前的税制将商品和劳务分别征收不同的税种。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及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商品与劳务的流动是自由的,商品生产需要购进劳务,劳务提供也需要借助商品投入,二者相互交叉流通,却不能相互抵扣。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抵扣其购进中所负担的营业税(运费除外)。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购进的劳务、技术、无形资产等所含的营业税不允许抵扣,这部分税金将再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需要购进施工设备、投入建材,在购进时所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抵扣链条中断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相应的税金将计入成本,最终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一税基既负担了营业税,又负担了增值税,产生了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会虚增服务业产品的价值,推高物价。

2. “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

我国的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人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而占比很大的厂房建筑却不能抵扣。建造厂房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建造厂房的营业税款也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违背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原则。

3. “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依然待遇不公

现行税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的征收办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取专用发票。在销售时在含税的基础上再缴一道增值税,造成重复纳税,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进项税额计入进货成本,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只能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专用发票,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面临成本高和销售劣势两大问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4. “营改增”从技术上消除了混合销售行为

原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按行业性质和业务性质两个标准确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缺乏统一性。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又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稅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三、“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1. “营改增”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走专业化道路

原来营业税是“道道征收,全额征税”, 在生产经营中,购进不能抵扣,在劳务领域交易一次,全额征税一次,使企业服务内部化,不利于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

“营改增”实行“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征税政策,只对本生产环节的增值额征税。一项产品和劳务不管交易几次,其最终的价值会大致相同,税负也大体一致。这将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走专业化分工道路,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更专注自身主业的发展,专注于做精一门技术,攻关一项技术难题,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2. “营改增”促进了企业技术开发

“营改增”前,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应税劳务不能抵扣;从技术开发企业购进技术等无形资产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实现抵扣,增加了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加大了经营成本,抑制了购买技术产品和技术服务的积极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互不能抵扣,束缚了企业技术更新与技术进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能力与发展前景,必然延缓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的应税劳务、原材料、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抵扣,作为营业额的构成部分全额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限制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营改增”?????????后,消除了增值税、营业税的交叉重复征税,保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购进劳务可以抵扣,必将加速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升我国企业的科技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营改增”对小规模高新技术企业影响弊大于利

1. “营改增”对小规模高新技术企业影响聊胜于无

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处于幼稚期,技术风险高,抗风险能力差,业绩不佳,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除了改个名称、换个叫法和以前没有本质的区别。

2. “营改增”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国家政策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的战略新兴产业,国家给予财政、税收、金融政策的支持。在税收上伴随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的内在中性特征和抵扣链条的要求使增值税往往实行单一税率、很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这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国家政策支持,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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