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女方添置家电家具,女方要求婚前公证房子为夫妻共有的要求合理吗?

2017年09月21日 00:46来源于:头条

和男友刚认识时男友主动提出做房产公证夫妻共有,现在相恋半年,目前打算领证,男友却以父母反对公证为由拒绝做房产公证,态度很坚决,这样还要不要结婚?现在房子装修好,男友称目前缺钱没买家电家具,我家提议我们出家电家具,把房产公证做了,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男友家不同意,说首付是父母出的,只能父母做主。我要怎么办?小县城的房子首付30+万,他自己供了2年多,还需供27年,双方目前月薪相当。

不用公证 婚后还贷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能证明婚后还贷款的年限和金额即可(总金额,总年限,仅指婚后部分的,除非你俩婚前书面约定财务独立,各花各的,那婚后是谁的财产还是谁的财产) 如果起诉离婚会分割婚后部分 其实心情可以理解 谁都怕吃亏 只是开始就不信任 我感觉这婚姻呀 没啥意思 要公证的怕得不到 不公证的 怕失去 谁家买房子不是倾其所有 天天动这房子的心思 真实想法不言而喻 爱情抵不过这房款 你指望婚后能多幸福 男方买房交首付 还贷款 加不加女方名字 那是男方权力 不是义务 咱把这问题反转过来 女方买房首付还贷款 男方公证加名 你看看大家啥反应 不得骂死这个男的 婚姻就是真诚 婚前自己的财产和自己的工作能力才是自己一生的保证 婚后的公证 法律 协议 都是形式而已 保不了你一生 真的怕离婚不如好好经营婚姻 你俩过得好 恩爱 最后个人财产都会变成你们孩子的 那时候也不用公证 大家也没意见 所以不要本末倒置 想挣钱凭自己本事 利用性别优势没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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瞧这问题问的!“要求合理吗?!”合谁的理?男方的理?女方的理?把“合理”改成“合法”吧。由于每个人看问题的出发点不同,“理”又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存在的标准,讲理是讲不清楚的。还是讲法吧!

一、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子的所有权归属的登记机关是房地产管理机关,不是公证处,不存在“公证房子夫妻共有”这一概念。

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准备结婚的男女可以就婚后的财产归属达成《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协议中应约定:本协议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个协议可以申请公证处予以公证。

三、部分相关概念的解释:

1,、“房产”和“房子”的区别。房子,是一个物理存在,建好了就是房子。房产,则是一个法律概念,产=所有权,它由四个权力构成,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比如出租占有、使用两权收租金)、处分权(一般包括出售权、赠送权、交换权、抛弃权)

2、房屋所有权的来源。房屋所有权是由国家授予的(一切权力、权利都是国家授予的),它不会自动产生,国家以颁发房产证(现在叫:不动产权证)的形式授予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

3,婚前财产约定,只在婚内有效,对外无效!除非相对方明知你们夫妻订立有夫妻财产约定。也就是说,你不能欠债了就把财产偷偷约定给你配偶来逃避债务!这个无效的!

4,要不要公证,这个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是书面的都合法。要不要公证,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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