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泽法院引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
摘 要:司法鉴定人出庭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一部分,某种意义上说相当于提供产品之后的售后维护,少了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保障主体,司法鉴定人很难独立担当起出庭的重任。问题在于,当下很多司法鉴定机构并不知道自己与司法鉴定人是出庭后果的共同承担者,也不懂得如何去为司法鉴定人提供相应的保障,鉴定理论和实务对此研究甚少,更是缺乏具体性指导意见。
关键词: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保障性措施
由于鉴定意见责任的承担应当是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共同担责,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但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做好哪些保障性措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此都没有厘清。司法鉴定机构不仅要从时间、资金、档案资料等方面做好保障,而且还要考虑遇到特殊案件,如投诉、“鉴闹”等案件情况的处理,为司法鉴定人出庭创造良好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应提供的保障措施
1.1沟通联络上的保障
法院的出庭预通知和正式出庭通知书都是直接送达司法鉴定机构,出庭的详细情况都在通知书上载明,也是法院用以确认司法鉴定人是否无故不出庭的重要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做好法院与司法鉴定人之间的沟通联络。首先要与法院核对出庭通知的信息,特别是法院通知出庭的司法鉴定人与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人是否一致。然后将出庭时间及本次出庭的基本状况告知司法鉴定人,若要求有多个司法鉴定人同时出庭的则要分别通知,对于司法鉴定人因故确实在法院指定的时间无法出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说明缘由,并提出可出庭的时间安排:或者建议替代方案供法庭选择。
1.2资金上的保障
出庭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但不是免费义务。出庭会产生交通、住宿等费用,需要财力保障,司法鉴定人的出庭劳务也要得到肯定。所以,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人的管理组织,首先要为司法鉴定人向法庭主张出庭费及出庭的成本支出,核算出可能产生相关费用的预算,提前收取。
1.3时间上的保障
司法鉴定机构在与法院沟通确认出庭时间时,要为司法鉴定人出庭留下足够的准备时间,包括对案件鉴定过程的重新温习,法庭上展示材料的制作,到达出庭地点所需的行程,还要考虑到出庭途中可能遇到的交通阻碍等因素,预留相对宽裕的准备时间来保证出庭的效果。如果出庭的司法鉴定人较多,要逐一确认,合理调整司法鉴定人已有的丁作安排,督促司法鉴定人提前做好行程准备,以充裕的时间保证按时到庭。
1.4档案资料上的保障
司法鉴定人出庭前必须做好回应质询问题的准备,由于需要出庭案件情况不同,司法鉴定人就需要根据鉴定档案留存的资料,结合自己的丁作笔记,仔细回忆鉴定的每个细节,应诙把握的环节,参照的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状况,以及适用的鉴定流程等,对可能质询的问题做好预想。机构平时要依照规定做好鉴
定档案的留存和保管,并按照鉴定流程保留检材和样本的存样。在司法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及时提供该案的档案材料便于司法鉴定人做好出庭前的准备。
1.5安全上的保障
对于不利的鉴定意见不是每个诉讼当事人都能理性接受,有的案件当事人企图通过威胁等手段逼迫司法鉴定人改变鉴定意见,有的将诉讼不利后果归结于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而进行人身攻击,有的则直接在法庭上通过谩骂司法鉴定人泄愤,或出庭后拦截司法鉴定人,严重威胁到司法鉴定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出庭前,司法鉴定机构有义务向法庭了解本案当事人的态度,是否存在危及司法鉴定人人身安全的因素。
1.6出庭知识培训上的保障
出庭接受质证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也是从事鉴定业务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人出庭的顺利和取得成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开展出庭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通过授课学习、现场观摩、模拟演练和个别辅导等形式,帮助司法鉴定人了解出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以及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回答质询的技巧,学会自我保护的基本常识,消除畏惧心理,从而提高在法庭上应对质询的能力。
1.7制度上的保障
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司泫鉴定机构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一是出庭程序上的管理。出庭是鉴定工作的延续,从接到出庭通知开始,到司法鉴定人完成出庭任务返同机构汇报,每一步骤应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全程应有专人予以记录管理,保证关键步骤可以追溯,一旦出现问题,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司法鉴定人出庭行为管理。通过合理的奖惩制度,形成激励机制,培养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责任意识。
2.妥善处理异常情况,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
2.1投诉案件的处理与司法鉴定人出庭
投诉本来是当事人维权的一种正当方式,通过向有关管理部门告知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以此获得权利部门的帮助来挽同自己受损的权益。当事人投诉的内容不同,对应的政府管理部门也不同。对于当事人通过正常途径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只要不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即使与事实存在一些出入,司法鉴定机构都应该严肃对待,认真核查,而不能简单地将投诉一律视为“闹事”。如果确实存在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并且该结果的存在可能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当事人是基于对鉴定结果的不满而投诉,对投诉结果的期待存在多样性。对此司法鉴定机构要理性对待投诉,要将投诉的内容、投诉处理的进程和结果告知司法鉴定人,当司法鉴定人在LH庭时遇到对投诉问题的质询,可以做到有备而来,对于物价或税务等属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业务的问题,只要与鉴定意见的形成没有关联性,司法鉴定人可以不予回答。
2.2“鉴闹”案件的处理与司法鉴定人出庭
“对于“鉴闹”的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首先应当核查案件,看是否存在当事人所说的问题,如果确实没有问题,要注意收集其“鉴闹”的事实和证据,在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法院,并对司法鉴定人出庭可能遇到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提前做好防范性措施。对于“鉴闹”的详情要向司法鉴定人告知,提醒司法鉴定人在同答质证时注意穷式方法,做好自我保护的准备。
2.3媒体介入案件的处理与司法鉴定人出庭
有的案件由于自身的社会影响力,会引来众多媒体的关注,鉴定意见作为核心证据自然也是媒体关注的对象。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需要做好与媒体打交道的准备。除了与法院常规性沟通外,还要了解出庭现场是否有媒体介入,是否有录音录像,是否有现场采访等问题。通过事先对可能质证的问题设想周全,包括媒体可能采访的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预判并设计好应对方案,帮助司法鉴定人树立信心、消除緊张情绪,既要不被舆论压力所左右,又要正视舆论可能常来的影响,按照出庭程序和计划,认真走好每一步。
3.结语
由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与鉴定意见的采信直接关联,可以料想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比例会日渐增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保障也应该成为司法鉴定机构日常丁作之一,司法鉴定机构不仅要为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提供合格的丁作环境和条件,也要为司法鉴定人出庭创造更好的条件,比如增加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保险制度等。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不仅需要司法鉴定人努力,更需要司法鉴定机构的共同加入。
参考文献
[1]张显伟;证人保护制度初探[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期
[2]麦苗;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J];法制与社会;2008年33期
作者简介:
谢剑捷(1987年11月),女,籍贯广东英德,法医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目前从事法医临床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