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新规引爆舆论,央妈紧急回应,真相如何,这三篇文章说透了

2015年08月10日 02:51来源于: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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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上对新规“第三方支付账户最高支付额度仅为5000元”的解读,央妈回应,网络购物消费额度其实是没有限制的,只是支付账户只能扣除五千,其余通过银行卡来进行扣除,只是扣款渠道不同而已。那么真相如何,新规到底规了谁?影响了谁?伤害了谁?

钛媒体注:7月的最后一天,央妈给网购剁手党和第三方支付公司派送了一个“八月大礼”。昨日晚间,央行官网发出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下称意见稿)。除了安全管理限制之外,第二十八条规定颇引人注目,不少市场人士解读为:第三方支付账户最高支付额度仅为5000元。

什么?支付额度只有5000元,这怎么行!解读一出,市场反应非常强烈,剁手党们表示再也不能开心的买买买了!

不过,很快央妈顾及到了剁手党们的情绪,对市场人士的解读作出了答复,称市场上关于意见稿规定网购最高限额为5000元的说法为误读,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网购消费的额度能满足绝大部分消费需求。

我们先来看看第二十八条规定原文是怎样的: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一位参与意见稿起草的央行相关人士对一财表示,网络购物消费额度其实是没有限制的,只是支付账户只能扣除五千,其余通过银行卡来进行扣除,只是扣款渠道不同而已。

相关人士表示,5000元限额只是针对支付账户的扣款,而不针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是消费者在消费平台设立的资金账户,而银行账户则是消费者在银行设立的资金账户)。也就是说,在网购扣款时,当消费金额超过5000元,从支付账户扣除5000元后,超出5000元的部分是从银行卡账户。所以,消费额度实际没受影响,只是扣款渠道不同而已。

当然,我们贴心的相关人士还进行举例进行了说明,如果小明在支付宝上面买一台价值6000元的手机,碰巧他的支付宝账户有6000元,但是根据规定,小明单日消费限额只有5000元,怎么办?其实完全不用担心这个问题,扣款会优先从小明的支付宝账户扣除5000元,剩下的1000元部分会自动从小明之前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扣除。只是出于资金安全考虑,想要达到5000元支付账户的消费,小明需要提供两类本人信息交叉验证,让小明证明“你是你”。

此外,相关人士还对中“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这项规定进行了解释。

相关人士称,对1000元消费额度的监管更宽松,只需要一类验证信息即可。如果用户需要进行打车软件等产生自动扣款(通过支付宝支付,只需输入密码验证或使用小额免密码支付)行为的时候,其实只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或者手机号其中一项即可以正常进行,通常我们的账户是绑定手机号的,所以在一千元以内都是可以正常消费的。而如果在支付过程中,系统出现bug,用户无故被扣款,那么支付机构就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央妈为了保障用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的安全性可是费尽了心思,相关人士对于限额作出了更近一步的解释。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第三方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肯定是存在区别的,我们会根据不同的验证标准,对支付账户设置了高中低三种层级的消费等级,最高档是支付账户无消费额限制,中档是5000元以内,低档是1000元以内。最高级别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两类验证信息,中档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两类验证信息,低档只包括一类验证信息就够了。有了高安全级别,可以确定唯一性、不可抵赖、不可伪造,所以理论上可以无限额消费。”

央妈表示,银行账户是银行信用,支付账户是企业信用。支付机构是企业账户,账户金额比较大,企业挪用客户存款的事件也屡屡发生。言外之意是,银行账户可比支付账户的安全性能高多了呢。

所以,总的看下来,央妈并不是为了限制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而是为了你放在第三方支付兜里的银子啊。

在接受第一财经的采访最后,央妈还“傲娇”的表示,虽然余额宝等宝宝类理财性质的利息比存银行利息高太多,但银行并不会去这类支付机构开户存款,传统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风险会相互传递,所以一定要把他们隔离开来。

别忘了,意见稿第八条也可是明确规定了呢: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以下是他的更多观点:

整个意见稿,关于支付帐号下的余额管理,央行是不遗余力的。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帐号里的银子,管得很紧。它就是要用户尽可能把钱从这个帐号里挪到银行卡里。

比如第十条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

第十六条也有所体现。说每年交易不得超过20万(综合账户)或10万(消费类账户),其实指的也是余额支付限制。

第十七条提到,支付机构不得对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转账业务设置限额。—— 这个可能会动摇到一些支付机构的超额转出收取手续费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要求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支付指令进行验证时,得打组合拳,而不是一个密码了事。

央行对快捷支付也不是很待见,第十五条说,

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王剑说“通道是流量,账户则意味着存量,”,万建华说“得账户者得天下”,都很有道理。严控余额,就是让第三方支付受限于“通道”而不是“账户”。

央行的意思就是:快捷支付、第三方支付余额支付都是个补充,请大家还是要用网银,因为。。。嗯,央妈嘛!

没有最狠、只有更狠:魏武挥称,这个意见稿比较狠的地方是在第九条。

原文是这样的: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关于这个外部渠道,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条款释义》是这么说的:

本条款要求支付机构通过外部渠道对客户信息进行多重验证,具体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征信机构等单位所运营的,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综合理解下来,大概应该是这么个流程:

用户要开第三方支付帐号,首先上传身份证(这没问题,已经这么干了),然后还要提供不少于三份能证明“老子就是老子”的东西。是什么呢?央行说了: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征信机构等单位的证明文件。

难不成我开个支付帐号还要上传我的文凭学历?纳税证明?户口本或者护照?

第九条管的是最根本的地方。第三方支付帐号都开不了,后面所有的事都不用谈了。

现在通行的做法一般是:身份证、手机号外加绑一个银行卡。如果这个是可以的话,那么当年微信靠红包去鼓动用户绑定银行卡在未来就没必要了。因为法规已经要求了。

他认为,理论上第三方支付公司是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的,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时候,明确规定是基于支付技术,而不是基于资金归集的,所以这个钱理论上只是客户临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在银行的账户上,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

为什么不允许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他解释,这种行为其实牵涉的层面比较多,最大的问题我个人感觉其实是两个,一个是让资金脱离了银行的监控,使得资金进入了一个相对不是那么透明的匣子里,就非常容易形成很多可能的灰色地带。反洗钱、反恐怖都是非常严峻且极为严格的法律法规,国际上都在资金的实名制要求很高,第三方支付的转账毕竟是弱实名制,他是通过跟银行进行多层信息交易验证实现的,这种弱实名制的存在很难确保资金的走向能被有效监控,出现洗钱的概率是很高的。

该文总结最大的伤害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和P2P公司:

最受伤的一定是第三方支付,许多第三方公司雄心勃勃想建立独立账户的思路收到极大的挑战,其实是挺悲情的,第三方支付是极为讲究场景应用的商业模式,在两家独大的支付世界里,其他支付公司好不容易可能找到一条可能性很大的出路,结果迎来了这个监管方案,具体也不知道如何评论了,我对支付的理解,在很多年前的几篇文章里,也都写了,我本来就不是很认同支付这个行业本身有什么太大的出息。

这里到是想重点强调的其实是第二个很大的受伤者其实是P2P,目前来看,这个方案对P2P的影响还是很大的,虽然监管层很尽力的想规避这个问题,但是事实上现实看来难度很大。

篇幅所限,看得不过瘾,上钛媒体网站看不同作者相关更全面解读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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